按照自治区国土厅文件《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》文件的要求。自2018年8月1日起,探矿权(含未按规定提升勘察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)、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共同资源部门直接审批,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,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。勘察科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,提前和行政审批大厅接件工作人员做好衔接工作,确保按文件要求做好探矿权延续工作。
地质勘查科